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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往期回顧

        關于征求廢止《資陽市農貿市場管理辦法》意見的公告

        時間:2024-09-05   瀏覽量:3339   來源:資陽市商務局

        資陽市商務局

        關于征求廢止《資陽市農貿市場管理辦法》意見的公告

        《資陽市農貿市場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自201831日起施行至今,對推動全市農貿市場建設管理起到了積極作用。目前,《資陽市農貿市場管理條例》已由資陽市第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一次會議于2024626日通過,經四川省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四次會議于2024729日批準,自2024101日起施行。《辦法》的主要內容將被2024101日施行的地方性法規(guī)《資陽市農貿市場管理條例》所替代,《辦法》已無實施的必要。為保障有關法規(guī)、規(guī)章、政策的統一和協調,擬向市政府提請廢止《辦法》?,F征求社會公眾對廢止《辦法》的意見和建議。

        一、公開征求意見和建議的時間

        征求意見起止時間為202495日至2024920日,提交意見和建議請留下姓名和聯系方式,以便作進一步聯系。

        二、公眾提出意見和建議的途徑

        (一)郵寄地址:資陽市雁江區(qū)新城路79號資陽市商務局,郵編:641300。

        (二)電子郵箱:626035425@qq.com

        附件:資陽市農貿市場管理辦法

         

        資陽市商務局

        202495

        附件:

        資陽市農貿市場管理辦法

        《資陽市農貿市場管理辦法》已經2018115日市政府四屆第23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1831日起施行。

        市長

        201825

        資陽市農貿市場管理辦法

        第一章

        第一條 為規(guī)范全市農貿市場規(guī)劃建設、開辦運營和管理,維護交易秩序,保護農貿市場開辦者、服務管理機構、入場經營者、消費者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xiāng)規(guī)劃法》《城市市容和環(huán)境衛(wèi)生管理條例》《四川省商品交易市場管理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qū)域內農貿市場規(guī)劃建設、開辦運營、入場經營和管理活動,適用本辦法的規(guī)定。

        第三條 農貿市場具有公益性、民生性,應當遵循政府主導、統規(guī)分建、屬地管理、規(guī)范運營、扶持發(fā)展的原則。

        農貿市場交易活動應當遵循平等、自愿、公平、誠信的原則,禁止不正當競爭和損害消費者合法權益的行為。

        第四條 市、縣(區(qū))人民政府負責統籌協調轄區(qū)內農貿市場的規(guī)劃、建設及管理工作,制定促進農貿市場發(fā)展的政策措施。

        市、縣(區(qū))商務部門負責會同規(guī)劃部門編制農貿市場專項規(guī)劃,指導農貿市場建設和升級改造,推進行業(yè)組織建設。

        市、縣(區(qū))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負責農貿市場經營主體登記、交易行為監(jiān)督管理等工作。

        市、縣(區(qū))規(guī)劃、住房城鄉(xiāng)建設、食品藥品監(jiān)管、質監(jiān)、衛(wèi)生計生、城市行政執(zhí)法等相關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依法對農貿市場進行監(jiān)督管理。

        鄉(xiāng)(鎮(zhèn))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按照屬地原則,積極推進轄區(qū)農貿市場建設,依法開展日常監(jiān)管,協調處理相關問題。農貿市場應設立市場綜合管理辦公室。

        第二章 規(guī)劃建設

        第五條 農貿市場專項規(guī)劃應經同級人民政府批準。任何單位和個人應嚴格執(zhí)行農貿市場專項規(guī)劃,不得擅自改變。

        農貿市場專項規(guī)劃應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guī)劃,并納入城市總體規(guī)劃、鄉(xiāng)(鎮(zhèn))規(guī)劃以及控制性詳細規(guī)劃。

        第六條 農貿市場建設應當符合農貿市場專項規(guī)劃和農貿市場建設規(guī)范及國家相關規(guī)定。

        第七條 資陽市中心城區(qū)、縣(區(qū))城區(qū)活禽交易、屠宰實行集中定點、白條上市、冷鏈配送,農貿市場內不設活禽交易、屠宰功能區(qū)。已經設置的,應當逐步取締。

        第八條 新建農貿市場以政府投資為主體,逐步提高國有農貿市場占比;鼓勵社會資本投資建設、改造農貿市場。探索農貿市場、社區(qū)用房、養(yǎng)老服務設施等一體化社區(qū)便民商業(yè)綜合體建設模式。

        第九條 農貿市場包括單獨規(guī)劃建設的農貿市場和配套建設的農貿市場,由規(guī)劃部門會同商務、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門將農貿市場建設相關要求列入出讓地塊規(guī)劃設計條件,國土資源部門依據規(guī)劃部門出具的規(guī)劃設計條件在土地招標拍賣掛牌出讓文件和《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合同》中予以明確。配套農貿市場項目應當與開發(fā)建設主體項目同步設計、同步建設、同步交付使用。

        第十條 農貿市場產權不得分割出售,不得改變使用功能。

        第十一條 本辦法施行前建成的農貿市場,不符合農貿市場建設規(guī)范的,應當按照農貿市場建設規(guī)范逐步升級改造;不符合農貿市場專項規(guī)劃要求的,應結合城鄉(xiāng)建設、舊城改造逐步調整。

        暫不具備農貿市場建設條件的,可設置便民菜店、生鮮超市。

        第十二條 未按照農貿市場專項規(guī)劃和建設規(guī)范進行建設的,規(guī)劃執(zhí)法部門應當責令整改,整改后由住房城鄉(xiāng)建設部門會同商務等部門驗收。

        第十三條 因農貿市場網點缺失,確需設置臨時農貿市場的,由市、縣(區(qū))商務部門會同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門論證并提出方案,經市、縣(區(qū))人民政府同意后組織實施。

         

        第三章 開辦運營

        第十四條 開辦農貿市場應當符合農貿市場專項規(guī)劃和農貿市場建設規(guī)范要求;具備與農貿市場相適應的固定場地、設施、管理機構和管理人員;農貿市場開辦者應依法進行登記;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的其他條件。

        第十五條 農貿市場應劃行歸市,進行功能分區(qū),其中農戶自產自銷區(qū)不低于市場經營面積的15%。

        第十六條 市場服務管理機構應當與入場經營者簽訂書面合同,并履行下列職責:

        (一)實施安全生產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產責任制和規(guī)章制度,符合消防安全要求,依法及時向行業(yè)主管部門和安全生產監(jiān)督管理部門報告生產安全事故情況。

        (二)履行食品安全責任,建立健全食品質量安全查驗、追溯和不合格食品退市銷毀等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發(fā)現食品安全違法行為,應當及時制止,并立即向食品藥品監(jiān)管部門報告。

        (三)查驗進入市場的動物及動物產品檢疫合格證,無檢疫合格證的,不得進入市場。未實行集中定點屠宰的農貿市場,應當設立相對獨立的鮮活家禽經營區(qū)域,實行封閉或半封閉式宰殺,存放、宰殺、銷售區(qū)域應適當分離。按規(guī)定排放污水,建立消毒、無害化處理等制度,配備相應設施設備。

        (四)設置公示欄,公布服務項目、攤位租賃服務費收費標準、市場管理制度、場內經營者證照、消費者投訴電話、食品安全等有關信息。

        (五)保持市場內通道暢通,制止場內占道經營、超出攤位(門店)范圍經營、車輛亂停放等行為。根據市場垃圾量設置密閉式垃圾收集容器,保持市場環(huán)境衛(wèi)生整潔和市場容貌美觀。

        (六)在市場顯著位置設置符合要求的復檢計量器具,接受消費者投訴,進行調解。配合消費者協會和有關部門對消費爭議進行調查處理。

        (七)落實人員開展病媒生物滅殺,采取有效措施控制市場環(huán)境病媒生物密度,使之符合國家規(guī)定的標準。

        (八)建立入場經營者誠信經營檔案,鼓勵依法、誠信經營。制定市場文明公約,配合相關部門開展各項整治和創(chuàng)建活動,遵守農貿市場考核和統計制度。

        (九)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的其他職責。

        第十七條 農貿市場開辦者和市場服務管理機構不得為無照經營(農戶銷售自產農副產品除外)和銷售假冒偽劣商品、易燃易爆有毒危險物品等違法行為提供場地、保管、倉儲、運輸等條件。發(fā)現有違法經營行為的,應當及時制止和督促改正,并及時向相關部門報告。

        第十八條 市場服務管理機構依法自主經營、自負盈虧。代收水電費、垃圾處理費等費用的,應當嚴格按照發(fā)展改革部門核定的收費標準收取。

        第十九條 農貿市場開辦者和市場服務管理機構應當加強農貿市場設施設備的維護,適時對農貿市場實施升級改造,保持市場內設施設備的完好。

         

        第四章 入場經營

        第二十條 入場經營者(農戶銷售自產農副產品除外,下同)應當依法登記,亮證經營。

        第二十一條 入場經營者應當與農貿市場服務管理機構簽訂入場經營書面合同,明確約定經營范圍、經營規(guī)范以及環(huán)境衛(wèi)生、食品安全、安全生產、明碼標價等方面的責任,遵守農貿市場公約和經營管理規(guī)定。

        第二十二條 入場經營者應當建立健全并執(zhí)行商品進貨查驗制度、進銷臺賬制度,留存商品質量合格證明。

        第二十三條 入場經營者應當遵守和執(zhí)行農貿市場食品準入制度,履行食品安全責任:

        (一)入場經營者初次與供貨單位交易時,應當查驗其主體資格合法證明文件,包括營業(yè)執(zhí)照、生產經營許可證、衛(wèi)生許可證等。

        (二)入場經營者在購進食品時,應當按批次向供貨單位索取食品質量合格證明、畜禽的動物檢疫合格證明、肉類的動物產品檢疫合格證明、牲畜肉類的畜產品檢驗合格證明,糧食及其制品、奶制品、豆制品、飲料、酒類等應當有的相應檢驗合格證明和進貨票據,以及其他產品的合法證明文件。

        (三)入場經營者應當從依法設立的定點屠宰場購進肉類及其制品,并在攤檔明顯位置懸掛、張貼肉品的檢疫檢驗合格證明。

        (四)畜禽及肉品經營者應當每日對經營場所實施清潔消毒,并在農貿市場管理服務機構組織下實施每月清空家禽休市消毒制度,鮮活家禽經營者營業(yè)時應當落實安全防護措施,穿戴口罩手套等防護品,銷售和屠宰應當分別由專人負責。

        (五)經營直接入口食品及熟食制品的經營者,應當具備防塵、防蠅、防鼠設施和冷藏、消毒器具,熟食檔應當設置預進間和售賣間,生熟食品應當分開存放,從業(yè)人員應當持有健康合格證明。

        (六)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的其他食品安全責任。

        第二十四條 入場經營者禁止銷售下列物品:

        (一)假冒他人注冊商標、使用虛假產地證明、假冒其他企業(yè)名稱或代號的商品,偽造或冒用優(yōu)質商品、認證產品、許可證標志的商品。

        (二)應當檢疫、檢驗而未經檢疫、檢驗或者檢疫、檢驗不合格的農副產品和依法應當標識而未標識的農副產品。

        (三)病死、毒死或死因不明的畜禽、水產及其產品,有毒、有害、不符合衛(wèi)生標準的食品。

        (四)使用不符合國家有關強制性技術規(guī)范保鮮劑、防腐劑、添加劑的食品。

        (五)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禁止銷售的其他物品。

        第二十五條 入場經營者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偽造、涂改、轉讓、出租、出借營業(yè)執(zhí)照或者許可證,擅自改變經營范圍或者經營方式。

        (二)在農貿市場統一劃定的經營場地之外擺攤設點。

        (三)使用未檢定或不合格的計量器具以及人為破壞計量器具準確度或者偽造數據。

        (四)以虛假廣告等欺詐方式銷售農副產品。

        (五)商住混用、存放易燃易爆物品、私拉亂接電線等違反消防安全規(guī)定的違法行為。

        (六)強買強賣,騙買騙賣,欺行霸市。

        (七)壟斷貨源,哄抬價格或者串通操縱農副產品價格。

        (八)摻雜、摻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

        (九)法律、法規(guī)禁止的其他行為。

         

        第五章 監(jiān)督管理

        第二十六條 任何單位或個人不得擅自拆除農貿市場。因城鎮(zhèn)建設需要或其他特殊原因確需拆除農貿市場的,建設單位應當提出拆除申請,報市、縣(區(qū))人民政府同意。

        第二十七條 對擅自改變農貿市場規(guī)劃和農貿市場用途的,由規(guī)劃、住房城鄉(xiāng)建設、國土資源等部門依法予以處罰,并責令恢復農貿市場功能。

        第二十八條 農貿市場開辦者、市場服務管理機構和入場經營者違反有關法律、法規(guī)及本辦法規(guī)定的,由相關監(jiān)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并按照有關規(guī)定依法予以處罰。

        第二十九條 農貿市場開辦者、市場服務管理機構、入場經營者等拒絕、阻礙行政執(zhí)法人員依法執(zhí)行職務的,由公安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條 有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在農貿市場監(jiān)督管理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對相關負責人及其工作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

        第三十一條 本辦法所稱農貿市場,是指有若干經營者進場經營,并以農產品、農副產品零售交易為主,為買賣雙方提供完善的配套設施和管理服務的固定交易場地。

        本辦法所稱農貿市場開辦者,是指依法開辦農貿市場的投資者。

        本辦法所稱農貿市場服務管理機構,是指依法設立,行使農貿市場經營服務管理職權,承擔相應責任義務的法人或其他經濟組織。

        本辦法所稱入場經營者,是指在農貿市場內從事經營或提供服務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

        第三十二條 資陽高新區(qū)、臨空經濟區(qū)和各經濟開發(fā)區(qū)管委會按照各級人民政府確定的職能職責,統籌協調農貿市場規(guī)劃建設和管理工作。

        第三十三條 各類農副產品批發(fā)市場,可參照本辦法執(zhí)行。

        第三十四條 本辦法自201831日起施行,原《資陽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fā)資陽市城區(qū)農貿市場規(guī)劃建設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資府辦發(fā)〔201680號)同時廢止。

         

        主辦:資陽市人民政府 市民服務熱線:12345(本地撥打)、028-26111041(外地撥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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